
溧阳市外国语学校长达15年的维权困局,核心争议不仅在于2124万余元收购尾款的拖欠,更围绕“诉讼时效”这一关键法律问题展开——当民办学校收购协议遭遇行政干预,债权人的合法诉求是否因时间流逝而丧失胜诉权?请看专家深度解读,厘清时效迷雾,剖析维权困境。


《说法会客厅》栏目聚焦江苏常州溧阳市外国语学校这起跨越15年的维权案件,关注溧阳外国语学校收购风波:一纸政策改变民办学校命运,两千多万元尾款拖欠15年多至今未决。当政府收购程序遭遇契约精神拷问,弱势群体的合法债权能否兑现?
以下,以解说词和视频截图文图形式转载发布。“十五年的维权困局”解说词全文如下(注:该片于2023年拍摄制作,截至目前,维权时长已达15年):
见证法治进步,普及法律知识。

观众朋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明悦,欢迎您收看我们今天的节目,今天我们要关注的是一个持续了15年之久的维权困局——溧阳市外国语学校股权收购尾款拖欠案,而这起案件中,最受关注的法律焦点之一,就是民事诉讼时效问题:15年过去,债权人的诉求是否还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首先欢迎一下来到演播厅的两位专家老师,它们分别是张荆教授 ,欢迎您!
主持人好,各位观众大家好!
金仲兵主编,欢迎您!
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短片,来了解一下今天我们关注的这个事件的经过,以及时效争议的由来。
2006年5月25日,经溧阳市民政局批准,溧阳外国语学校成立。其中,上海乐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80%股权,溧阳市实验小学持20%股权。2010年6月8日,上海乐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所持有的溧阳外国语学校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一欧阳芳。期间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提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010年,应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进行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民办非企业的溧阳外国语学校被划定在收购范围内。当年5月,溧阳市市政府成立了相关工作小组进行整体收购工作。经过整体商讨和清算,2010年7月22日,溧阳市人民政府与欧阳芳签订了《溧阳市人民政府收购欧阳芳持有的溧阳外国语学校股权协议书》,其中约定,溧阳市人民政府以股权收购形式溢价收购投资方欧阳芳所持有的全部学校股权,收购价格依据资产原值1.2亿余元,同时按银行贷款利率补贴财务费用,收购总额定为1.52亿元。其中政府实际支付1.5亿元,剩余200万元抵作欧阳芳租赁经营房屋的房租。其次,股权收购基准日为2010年6月30日,在该日期之前,溧阳外国语学校的原建设和运行中形成的一切债务仍由欧阳芳负责。欧阳芳在签约时,需提供溧阳外国语学校的详细债务清单,并承诺对遗漏债务及相关费用负全责。协议最后双方约定,在最后一笔收购款支付前,欧阳芳必须确保清偿溧阳外国语学校的所有债务。

协议书签订后,溧阳市人民政府如期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7500万元,第二年开始以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股权转让款余款,股权转让款优先支付溧阳外国语学校的所有债务。欧阳芳也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要求向溧阳市人民政府提供了溧阳外国语学校的详细债务清单,并出具了承诺书。同时在当年配合溧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收购协议签订后,清算小组继续对学校的实际出资额和欧阳芳提供的债务清单做进一步确认时发现,欧阳芳负责经营溧阳外国语学校期间,学校曾从经营所得的资金中拨出2124.51万元用于偿还学校相关贷款利息和工程垫付款,虽然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已不存在上述债务,但清算小组认为这笔钱也应由投资方作为学校债务承担。最终,清算小组认为溧阳外国语学校的债务清单总额应加上该2124.51万元,为9958.40万元。
于是,在2011年1月3日,溧阳市人民政府就收购外国语学校股权有关问题再次进行研究。研究后认为在收购资金结算中,应剔除外国语学校已支付的2124.51万元,本次收购实际支付股权收购资金合计应为1.2亿余元。
欧阳芳听说政府对支付该2124.51万元内部有异议,对于这突然出现的2000余万债务感到不解。作为学校前股东,在股份已经转让生效的情况下,为什么还需要支付之前的债务?因此,欧阳芳认为溧阳市人民政府至今尚欠付自己股份转让款2124.51万元以及股权协议书约定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欧阳芳并未在2011年政府提出异议后立即提起诉讼,而是寄希望于通过与政府沟通协调消除争议——期间,她曾多次向政府反映情况、催要款项,直至2021年9月22日,才向溧阳市财政局书面催要欠款本息,并希望上级部门查明事实,督促溧阳市人民政府及时付清股权转让款。三个月后,溧阳市财政局对欧阳芳的信访进行书面答复,表示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溧阳市人民政府已累计向欧阳芳拨付股权收购款1.2亿余万元,其余溧阳外国语学校资产源之中,投资方占用学校经营资金、偿还贷款利息和垫付工程款形成资产的2124.51万元作为学校债务由投资方承担,在股权收购协议签订的总额中已经予以抵消,遂对欧阳芳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

颜忠平(和欧阳芳是夫妻关系):那不应该算我们的债务啊,学校经营中所得的钱用于归还经营期间的债务,当时就是我们的钱,我用我自己的钱去付工程款、付利息,这个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欧阳芳:当中有帮我们还掉部分的建材啊什么的,嗯,我觉得这个不是事实,直到今天,没有一个部门来跟我们对接过。而且这么多年,我们一直找政府沟通,就是希望能妥善解决,没想到最后得到的是不予支持的答复。



主持人:好,短片看完了,从中我们也了解到了本案发生的缘由和时间线。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来了:这份协议是2010年7月签订的,政府未兑现尾款的争议从2011年就已产生,而欧阳芳直到2021年才书面催款,如今距离协议签订已过去15年,距离争议发生也已14年,这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时效过期的问题?首先想问一下张教授,从法律角度,如何界定本案的诉讼时效?

张荆教授:当然存在时效争议,但结合本案事实,欧阳芳的诉讼时效并未过期。首先,关于时效问题,在民法中也叫请求权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主张权利,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法典》第188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主持人:那三年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本案已经过去十几年,怎么还没过期呢?
张荆教授:这就是本案时效争议的核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非协议签订之日,也不是政府提出异议之日,而是《民法典》第188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简单来说,就是欧阳芳什么时候明确知道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政府明确拒绝支付尾款,时效才开始计算。
具体到本案,2011年政府内部提出异议,但并未向欧阳芳出具书面的、明确拒绝支付2124.51万元尾款的答复;欧阳芳在此期间多次与政府沟通,一直抱有政府会逐步付款的期待,并未放弃权利,也没有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直到2021年12月2日,溧阳市财政局下发《溧财信息2021年1号文件》,明确指出溧阳市人民政府对欧阳芳的股权收购工作已完成,对其催款请求不予支持——此时,欧阳芳才明确知道自己的债权无法通过协商实现,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才正式开始计算。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195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本案中,欧阳芳自2011年起,一直通过当面沟通、提交情况汇报等方式向政府催要尾款,政府也曾多次召开会议讨论此事,这些行为都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会从每次催款、每次沟通后重新计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争议最早发生在2011年,截至目前尚未超过二十年,即便存在特殊情况,欧阳芳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时效。综上,从“知道权利受损”和“时效中断”两个角度来看,欧阳芳的诉讼时效并未过期,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教授的详细解读,厘清了时效的核心争议。我们再回到案件本身,之前我们也探讨过,这份股权协议属于民事合同,那么结合时效问题,如果欧阳芳提起诉讼,胜诉的关键是什么?
张荆教授:胜诉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合同的履行事实,二是时效的相关证据。首先,这份协议是民事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政府单方面剔除2124.51万元尾款,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与欧阳芳达成补充协议,属于违约行为;其次,欧阳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多年来一直向政府催款(如情况汇报、沟通记录、书面催款函等),以此证明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同时证明2021年12月才明确知道权利受损,时效起算点未过三年。
主持人:我们今天探讨这个案件,也是发现它当中有行政主体的存在,在很多类似案件中,地方政府违约后,债权人往往会因为担心影响后续合作、不知道时效规定等,选择长期协商而非诉讼,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自己的时效利益?
张荆教授:这是很多债权人面临的共性问题。在此提醒,即便选择与政府协商,也要注意保留好所有沟通证据——包括书面汇报、催款函、会议纪要、录音录像等,这些都是证明时效中断的关键;同时,若协商超过合理期限仍无结果,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拖延导致时效过期,丧失胜诉权。此外,《民法典》规定的三种违约救济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同样适用于政府作为民事合同一方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主持人:谢谢张教授的解读。下面我们想问一下金主编,结合时效问题和本案的政策背景,您怎么看欧阳芳的维权困境?

金仲兵主编:我认为,本案的时效争议,本质上是行政干预与民事契约冲突下,债权人维权成本过高的体现。欧阳芳之所以拖延十几年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方面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避免诉讼对双方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不了解,担心自己拖延过久无法胜诉。
从案件背景来看,这起收购带有一定的政策强制性,欧阳芳在收购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后续协商中也缺乏对等的话语权,导致争议长期无法解决。而时效问题的存在,更是让她的维权之路雪上加霜——若不是有明确的催款证据和政府书面拒绝的时间节点,很可能会因时效过期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这也提醒所有民营企业和投资者,在与政府签订民事合同时,不仅要明确合同条款,还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诉讼时效,及时保留维权证据,避免因拖延和疏忽丧失合法权益。
主持人:嗯,好,谢谢金主编。接下来我们再谈一谈这个事件的过程,我们看到这个学校运营几年后,于2010年5月被当地政府启动收购,后续出现了一系列争议,金老师在研究企业合规方面有很多经验,结合时效问题,您觉得民营企业在类似收购中,应该如何防范风险?
金仲兵主编:结合本案的时效教训,民营企业首先要强化法律意识,尤其是时效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违约争议,要及时固定证据,定期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并保留好相关记录,避免时效中断的证据缺失;其次,在与政府签订收购、合作等民事合同时,要明确违约条款和款项支付时限,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若协商不成,应在时效内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不能过度依赖协商而拖延时间;最后,要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一份书面文件,无论是政府的会议纪要、答复函,还是自身的催款函、情况汇报,都要妥善保管,这些都是后续维权、证明时效的关键证据。
我们还要注意,政策干预不能成为违约的借口,更不能让债权人因政策因素和时效问题,丧失自己的合法债权。本案中,政府作为民事合同的一方,应遵守契约精神,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以公共利益为名擅自违约,这不仅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张荆教授:我补充一下,刚才金主编提到的证据保留,对时效认定至关重要。比如本案中,欧阳芳2020年11月向政府提交的情况汇报,明确提到“若到法院诉讼,可能给溧阳市人民政府带来负面影响”,这就可以证明她在此时仍在向政府主张权利,时效发生中断;2021年9月的书面催款函和12月的财政局答复,更是明确了时效的起算点。这些证据,都是她维护自身时效利益、打赢官司的关键。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说,民办学校的收购不仅要考虑政策要求,更要遵守民事合同的约定。政府在收购过程中,不仅要兼顾公共利益,也要尊重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拖欠款项。即便对债务认定有异议,也应与投资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而不是擅自剔除款项,这既是违约行为,也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
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老师的解读,接下来让我们联系一下本栏目的场外观察员,著名调查记者程轶侠,听一听他的观点。程记者您好,结合本案的时效争议,您怎么看?

程轶侠记者: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近日,溧阳市政府与欧阳女士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诉讼时效问题,不仅是本案的关键法律焦点,也关系到众多类似政企纠纷的维权走向。
从法律角度看,此次纠纷的核心之一就是诉讼时效的认定。正如张教授所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和中断情形,本案中欧阳芳的维权行为符合时效规定,其合法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政府作为民事合同的一方,不能以时间久远、政策变动为由,逃避履行合同义务,更不能忽视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
从社会角度上看,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和服务者,其诚信形象和法治形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中,15年的维权困局,不仅让欧阳芳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也让民营企业对与政府合作的信心受到影响。政府应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遵守合同精神,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主动与民营企业沟通协商,及时解决争议,避免因拖延导致纠纷升级,也避免债权人因时效问题陷入维权困境。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政府应该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其中就包括尊重民营企业的合法债权,遵守民事合同约定,让民营企业在维权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针对这次事件,我们建议双方尽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政府应正视自身违约行为,依法支付拖欠的尾款及利息;同时,也提醒所有民营企业和投资者,要强化时效意识和证据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拖延和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主持人:好的,谢谢,感谢程记者的解读,也非常感谢二位专家老师今天给我们带来的法律知识普及,尤其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详细解读,让我们明白了“时效不是维权的障碍,证据才是维权的关键”。
诚实守信是我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合作的基础。希望本期关注的案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让法治精神在政企合作中得到充分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