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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建筑商巨额工程款遭“赖账”, 海门住建局调查澄清事实

2023-09-07 11:04 来源:/ 作者:资深媒体人:东方剑

南京都市圈讯  今年7月份,来自江苏昆山的建筑商朱结龙、姚瑞同、钱香泉,联名投诉媒体,反映南通海门瑞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海门市长江路东/聚贤路北 CR17028 地块项目总承包二标段工程施工中,恶意串通,否定事实,想赖掉三位投资商5400万余元工程款。媒体披露后,海门区住建局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对朱结龙、姚瑞同、钱香泉三位投资商以及南通海门瑞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逐一调查,进一步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澄清事实,正以积极的态度,采取措施,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办法。为此,朱结龙、姚瑞同、钱香泉专门致函,对海门区住建局表示深深敬意和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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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 21 日,瑞富公司与裕成公司签订《海门市长江路东/聚贤 路北 CR17028 地块项目总承包二标段工程合同》,将海门市 长江路东/聚贤路北 CR17028 地块项目总承包二标段工程交裕成公司承包,合同总价 19230万元。后裕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昆山三位,由三人自行组织人员施工完成。工程于 2018年 8 月 22 日开工,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工,2021年 2 月 26 日 竣 工 验收 。经结算,工程款总价 253514714.15 元。裕成公司曾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起诉瑞富公司主张尾欠工程款,后裕成公司未经三人同意自行撤诉。目前,南通海门瑞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 198910499.97 元,仍结欠工程款 54604214.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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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位投资商为实际施工人不能否定

具体表现在,提交的OA审批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结算材料原件等众多详实的材料证明,三位投资商不仅参与施工,还是案涉工程施工的组织者,是案涉工程技术、资金、劳动力的投入者,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三位投资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约定管理费为1.5%,委任项目驻地经理宋飞(二标段工程合同中明确宋飞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及预算员翟德权、质量员韩赛、施工员吴建民、徐鑫波、安全员单红兵、陈建平、黄坚韧等。组织施工工人、以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洽谈采购合同、制作工程量汇总单、施工范围表,作为第一责任人在裕成建设有限公司OA系统中进行用章审批申请,向裕成公司申请对外支付材料款,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扣除1.5%管理费后,按照投资商的申请,对外支付材料款和劳务费。直至三人诉诸法律,一审判决作出时,三位投资商安排的案涉工程上的维修、管理等人员仍然在岗,也在一审中出庭作证,其工作由三人安排,工资由三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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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开庭时也当庭确认,就案涉工程项目对外不存在转包或工程分包,也与郑健、大生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三位投资商与郑健、大生公司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所以本案各方当时人都向法庭确认了,本案不存在转包或工程分包的情况。

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以无具体的挂靠合同为由,便认定不存在挂靠关系。对三位投资商提交的证据未全面严格审查,未同意鉴定申请,否定三位投资商为实际施工人身份。

这次朱结龙、姚瑞同、钱香泉三位投资人在海门住建局调查过程中,再次,向调查组提供了8条线索,更能用事实充分证明三人其实就是海门市长江路东/聚贤路北 CR17028 地块项目总承包二标段工程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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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故意逃避巨额工程款之嫌?

一审法院开庭时,三位投资商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一审法院未对该部分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首先,案涉工程结算材料原件,全部都在上诉人手中,没有结算材料是无法作出客观真实的工程结算审定单的。所以三位投资商完全有理由相信,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通海门瑞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结算是虚假的。

其次,南通海门瑞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审定单》上经办人“陈浩”签字是伪造的,三位投资商已向一审法庭提交了与陈浩公司曾起诉南通海门瑞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起诉金额及起诉材料都是三位投资商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和整理的。但,起诉后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被实际南通海确认该事实的录音证据。

再次,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门瑞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制方南通金黄海置业有限公司收购,收购后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后进行虚假结算,这一系列操作都符合恶意串通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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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为证明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和南通海门瑞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恶意串通,恶意减少结算金额,三位投资商向一审法庭申请造价鉴定,如果鉴定金额畸高于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的结算价格,并且案涉工程还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那完全可以证明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和南通海门瑞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恶意串通。

遗憾的是法庭在2023年1月29日开庭时,要求三位投资商尽快提交鉴定申请。三位投资商于2023年1月30日就向法院邮寄《鉴定申请书》,但法庭在2023年1月31日就作出了《民事判决书》,最终未能对三位投资商鉴定申请予以同意。因未同意鉴定申请,导致三位投资商最直接有利的鉴定金额之证据无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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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强烈呼吁和要求

海门是全国闻名的建筑之乡作为昆山的三位建筑商,带着满腔热情到海门发展,不想看到营商环境被破坏,更不愿意遭遇个别利欲熏心的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意欲赖掉5400余万的工程款以达到中饱私囊的违法事实发生。故,三位投资商借助媒体,恳请海门市住建局在了解真实情况,澄清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监管;同时,继续诉诸法律,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决,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申请立案,以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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