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网公告,近日,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张海潮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金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海潮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海潮利用担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张海潮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11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告,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张海潮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经国家监委、浙江省监委指定管辖,金华市监委对其监察调查。
经查,张海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证据,企图掩盖违纪违法事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多次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组织观念淡漠,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靠企吃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生活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
张海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研究,国资委党委决定给予张海潮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浙江省金华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5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告,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张海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国家监委、浙江省监委指定管辖,金华市监委对其监察调查。
张海潮简历
张海潮,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浙江宁波人,全日制大专,在职研究生学历,1980年3月参加工作,198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年3月-2000年2月,宁波燃料站计量员,宁波石油加工厂副厂长、厂长,宁波石油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经理、经理,浙江石油总公司副总经理,浙江省石油总公司总经理;
2000年2月-2005年11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经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董事长、副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副主任,销售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05年11月-2014年7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油品销售事业部主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纪委书记,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4年7月-2017年5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2017年5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