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晚间,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600187.SH)发布公告称,其下属子公司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因污水排放超标违反《水污染环境防治法》,连收自贡市生态环境局3份《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共计85.70万元。记者查询发现,此前国中水务已因环保问题被罚960余万元,2021年全年罚款额或将超千万。
公告显示,2021年5月10日,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荣县国中水务运营的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荣县生态环监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荣县度佳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废水总氮浓度为20.3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限值(总氮浓度<15mg/L)0.35倍。2021年9月3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荣县国中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荣县国中水务于听证会上提出异议,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听证申请理由不予以采纳,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罚款19万元,但鉴于荣县国中水务在氨氮进水超标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氮指标且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荣县国中水务处以罚款17.1万元。
2021年5月7日,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荣县国中水务运营的荣县正紫A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荣县生态环境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正紫A污水处理站进口和出口水样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荣县正紫A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9.2×10³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数≤10³个/L)8.2倍。2021年9月3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荣县国中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荣县国中水务在听证会上提出异议,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听证申请理由不予以采纳,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荣县国中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8万元。
2021年5月7日,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荣县国中水务运营的荣县正紫B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荣县生态环监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正紫B污水处理站进口和出口水样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荣县正紫B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5.4×10³个/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数<10³个/L)4.4倍。2021年9月3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荣县国中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荣县国中水务在听证会上提出异议,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听证申请理由不予以采纳,认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荣县国中水务处以罚款29.8万元。
国中水务表示,本次行政处罚主要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及执行标准认定问题所致,荣县国中水务在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后积极整改,目前均已达标排放。同时,上述罚款涉及85.7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影响其2021年度净利润约85.70万元。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之外,中国网财经记者还发现,国中水务今年因环保问题受罚已不是首次,其今年6月25日发布公告称,其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收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罚款共计968万元。
但对此,其表示,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2020年12月14日罚款23万元的主要原因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所致。2021年4月20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对秦皇岛污水罚款人民币45万元以及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主要原因为生物池水下设施长期疲劳运转,无法得到正常检修,公司向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减少水量,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减少水量,导致系统超负荷运行,直接影响了系统的处理效果所致。其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