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0152.SH)发布公告称,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年度报告相关信披不准、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三项问题,被宁波监管局警示。
经宁波监管局检查,维科技术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一是公司对销售折让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于2019年12月31日确认对SIMPLO TECHNOLLGY CO.LTD2019年度的销售折让额为194.28万元。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折让事项冲减了2020年的销售收入。该事项导致维科电池2019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多确认194.28万元和156.88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少确认194.28万元和156.88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年)》第七条的规定;二是公司对销售退回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及时。2019年12月,维科电池2019年度销售的部分商品发生退货。维科电池将上述销售退回冲减了2020年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而未冲回2019年已确认的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维科电池2019年净利润多确认16.41万元,2020年净利润少确认16.41万元。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维科技术在《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分别多计173.29万元和152.90万元,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维科电池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少计173.29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在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方面。截至2019年末和2020年4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对北京某客户的应收账款(含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逾期金额分别为5,012.11万元和5,263.35万元,且该客户的经营状况存在持续恶化的情况。其仅对该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分别按 5.00%、4.00%的比例计提了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不充分。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十条的规定。
除以上外,维科技术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2019年度,维科新能源对北京某客户采用赊销模式进行销售,但其并未对该客户信用评级,也无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文件。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五条第二款和公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宁波监管局认为,何承命作为公司董事长,杨东文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薛春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于该情况,维科技术董事会表示高度重视,并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提出整改方案。
对于年度报告相关信息、业绩承诺金额披露不准确的问题,维科技术将督促有关各方及时按照相关利润补偿协议履行相应的利润补偿义务。同时,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与内部会计基础建设,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并拟定上述多计入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的152.90万元由交易对方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按利润补偿协议予以追加补偿。追加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对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不足的问题,其将对应收货款逾期客户的经营情况加强跟踪了解和分析;公司财务人员也会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的深入学习。
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将严格排查每个客户的信用评级,及信用额度的授权审批,切实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办法》落实到位,对公司销售人员进行相关的内控教育和警示。
资料显示,维科技术主营业务为能源业务和纺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