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晚间,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300721. SZ)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被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金81000元。
据了解,环氧乙烷罐区是一级重大危险源,SIS 系统不独立,按 GB50160 要求,环氧乙烷安全阀出口管道应充氮。
但吉林怡达的实际情况却是,环氧乙烷储罐安全阀出口吹扫氮气未投运;企业也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并且还擅自减少储罐压力控制系统。具体为环氧乙烷储罐未按设计图纸安装储罐压力控制系统,现场只安装手动阀门;甲醇储罐未按设计图纸安装储罐压力控制系统,现场安装一台 PCV 阀门;2、二期生产装置 V7602A 储罐磁翻板液位计损坏,及时修复、192#手动报警控制器防爆箱防爆膜脱落。该情况违反《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13 年修正本)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吉林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13 年修正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以人民币81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吉林怡达进行整改,于7月28日完成了指令书中的全部21项隐患整改工作。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于8月4日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吉经开)应急复查[2021]GJ001号,吉林怡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已经过安全评价机构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同意生产。
怡达股份表示,吉林怡达停产整改在原定检修计划范围内,其损失不会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严肃性,公司及子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操作和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