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选房时,大连‘恒大城市之光’楼盘销售员告诉我,我选的这个楼盘是公寓房,民水民电,能落户,有学区。我就和开发商大连郡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100多万元购房款一次付清。今年5月初,该楼盘交房并网签时我才发现,原先合同约定的‘公寓’竟变成了‘办公房’。”8月16日,辽宁大连消费者张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讲述他买房的遭遇,称自己是奔着“恒大地产”的品牌和信誉来买房,却遭开发商利用“阴阳合同”欺诈。
公寓变成“办公房”
近日,张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9年10月他在大连东港“恒大城市之光”楼盘选房时,看好了8号楼一套57平方米二室二厅一卫的复式户型,售价约2万元/平方米。客户经理向张先生介绍说,该楼盘为公寓,并强调是民水民电,有学区、能落户等。张先生在售楼处签订了《恒大城市之光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将112万余元购房款一次性交齐,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
张先生将开发商当初发给他的《恒大城市之光购房特别提示》拿给《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记者看到,该购房特别提示第11条明确写道:“8号楼为酒店LOFT公寓,内部设有公寓增值服务设施等。”
张先生告诉记者,到了约定交房时间开发商也没交房,直到今年4月12日,他才接到4月14日交房的通知。5月8日,张先生来到“恒大城市之光”售楼处办理网签,准备拿钥匙办理入住手续。结果,他吃惊地发现,售楼处工作人员给他提供的网签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用途仅为“办公”,与当初售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公寓、办公、商业”严重不符。张先生当即提出质疑。售楼处客户经理告诉张先生,公司也发现了这个问题,正在研究,此后一直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随后,张先生致电大连市12345市民热线反映情况。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以公文的形式向张先生告知:“恒大城市之光”8号楼的土地用途仅为办公、商业,无公寓用途,并将该局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发给了张先生。
张先生告诉记者,悬挂在“恒大城市之光”售楼处大厅里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有第一页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总建筑面积、总栋数等,而第二页商品房预售明细的内容,售楼处根本就没让消费者知情。实际上,该页里非常明确标明:1号至6号楼为公寓、商业,8号楼明确标明:办公、商业。这些内容也是消费者必须知道的销售信息,但“恒大城市之光”售楼处一直在欺骗消费者。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大政办发【2016】72号)文件规定,因取消公寓用途,不是民水民电,子女不能落户、上学。张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开发商在销售“恒大城市之光”8号楼200多套商品房时,涉嫌欺骗消费者,张先生会维权到底。
涉及200多位购房者
8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来到大连“恒大城市之光”8号楼采访。一位姓王的女士告诉记者,开发商不讲信用,明知该楼盘用途仅为办公,在广告宣传页和销售人员推销时,都告诉购房者是按照住宅公寓设计的,是民水民电,且在售楼处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属性为“公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又用‘阴阳合同’玩套路,致使我花了100多万元买了个‘办公室’。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我与售楼处负责人交涉,对方公然耍赖,称没钱可退。”
另一位消费者李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购买的大连“恒大城市之光”8号楼有两个门栋,17层,除1到2楼为商业用房外,其余3至17层共计210套,全部为“办公”属性,目前基本销售完毕。由于购买的是“办公”属性的房屋,导致李先生等已经入住的几十位购房者,每月交的水电费,均按照商业用电用水的价格收取。而且开发商在交房时晚了近半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赔偿每户2万-4万多元,但开发商未征得购房者同意,直接将违约金变成物业费,且未给出任何书面解释。
随后,《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电话采访了大连“恒大城市之光”楼盘营销负责人张女士。张女士告诉记者,楼盘已销售完毕。当记者提出不少消费者反映8号楼以“公寓”诱惑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交房进行网签时,房屋属性变成“办公”等问题时,张女士直接挂断了电话。
购房者起诉维权
8月17日,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和10多名购房者已正式起诉开发商大连郡原置业有限公司。他们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该房屋时,以欺诈的手段使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规定的情形。故张先生等人请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记者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受理张先生等数十人的诉讼。《中国消费者报》将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