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解决房屋渗漏、下水管道堵塞等居民诉求集中的房屋维修问题,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房屋维修的各方责任,并针对应急维修等情况建立先应急后追偿制度。
《意见》提出,房屋在质量保修期内,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外,区分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明确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人、原产权单位的维修责任。
《意见》要求,落实房屋合理使用和检查维护责任,建立计划维修与事故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其中,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在汛期到来之前对屋面防水和雨水落水管断裂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应及时维修。
在加强维修工作监督管理方面,《意见》还建立先应急后追偿制度,明确城镇住宅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意见》还要求,针对城镇住宅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拒不履行维修责任,导致业主向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房屋修缮问题较多的,北京市住建委将会同市政务服务局对各区进行督导,各区要对小区管理人和属地街道(乡镇)加强督导,并纳入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