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和记黄埔项目未办理连续施工手续,夜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项目承建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罚款1万元,并责令中建三局必须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施工作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市环(大亚湾)罚[2020]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19年9月30日1时2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建三局的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承建的和记黄埔项目存在上述环境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中建三局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如下: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临近中小学校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2020年4月17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中建三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环(大亚湾)罚告[2020]15号),告知中建三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中建三局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中建三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或申辩,现案件已审查终结。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2款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裁量,作出上述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第52款指出,该条款建筑施工单位未经批准超时施工的违法行为如下:未经审批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未经审批在夜间(晚22:00-晨6:00)使用其他机械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或在午间(12:00-14:00)施工的。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成文及发布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和记黄埔项目)联系地址为惠州大亚湾澳头洗马湖路。
澳头街道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南部海岸,惠阳区下辖街道,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数据显示,中建三局施工的位于大亚湾澳头愉景湾南面项目为和记黄埔惠州澳头住宅发展项目二期(20-26栋及地下车库)。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和记黄埔地产(惠州)有限公司;建设规模为146526.22平方米;合同价格为3685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所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