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都市圈讯 3月9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法制委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对3月10日开始实施的《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作为全国首部以促进市域社会治理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南京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迈上法治化新台阶。
亮点一:确立市域社会治理领导体制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规定,建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双组长领导体制。具体内容上,进一步优化了跨部门议事协调机制,比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方面建立了应急管理委员会;落实到基层社会治理中,《条例》强化了社区党组织统筹整合资源的统领作用,规定了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三委合一”工作机制,推动基层党建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亮点二:“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经验写入法条
记者注意到,“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这一新鲜经验写入了《条例》,作为破解基层社会治理瓶颈的创新机制。首先,对网格划分、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等基础性事项作出规定;其次,规定专职网格员身份定位和基层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将网格化管理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互呼应,提高街道层面执法效率;再次,围绕加强社区服务建设,明确网格联动服务、“三官一律”进网格等事项。此外,为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规范化、现代化,规定了镇街社会治理职责,解决了街道办事处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的问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要求。记者看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亮点三:构建多元解决纠纷机制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条例》以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为目标,打通矛盾纠纷化解程序的运转链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和构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运用智能化手段整合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力量,打通线上线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其次,完善非诉讼纠纷导入衔接机制,设立非诉讼服务中心,打破部门壁垒,实现非诉讼纠纷“一门式”受理。再次,建立矛盾纠纷分流处置机制,破解程序空转,明确化解矛盾纠纷多元机制的梯次,对诉前调解作出程序性规定,形成管理闭环,有效衔接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化解途径。
亮点四:规范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路径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能够促进社会协同、动员公众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条例重点发展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平安建设、公共服务和为特定群体服务等专业型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同时还特别强调“党组织健全”,突出党的领导,具有鲜明导向性。同时,明确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明确社会协同的方式和路径。
亮点五:将物业管理嵌入基层社会治理
住宅小区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是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关键环节。记者看到,《条例》根据民法典关于物业管理的最新精神和要求,将物业管理嵌入基层社会治理,推动物业服务企业融入社区治理,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治理责任和主体地位作出规定。
亮点六: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今年南京安全生产城市创建工作,《条例》固化了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具体做法,构建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举报制度,实现公共安全保障的源头预防。
亮点七:发挥了保险风险分担作用
姚正陆介绍,为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条例》建立了多层次公共安全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巨灾风险转移,分散各类风险。同时,作出鼓励性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鼓励保险理赔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预防和处置公共安全事件提供保险服务。
亮点八:强化运用大数据助推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思维方式
围绕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迫切需求和发展趋势,《条例》一方面强化突发事件的智能化应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水运、公路客运、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和各类互联网企业、社会数据所有方应当为紧急救援提供实时数据支撑。另一方面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强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强调数据反哺,打通数据壁垒。此外,还对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系统建设、四级社会治理综合指挥系统建设作出规定,为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等,提供了智能化支撑。
亮点九:创制的清单制度增加立法的刚性
记者注意到,《条例》列出的5项清单,既为实践留下创制性空间,也为立法指明方向,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刚性。人民调解事项负面清单和行政调解事项清单解决调解效率问题,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为社区减负增效,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治理清单厘清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治理权责边界,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加强网格精细化治理。
亮点十:突出“软法”作用
《条例》突出“软法”的作用。一方面加强社会规范建设,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信用管理,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完善居民公约、乡规民约等行为准则,调动全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职责,使社会规范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在法治的框架内良性运转。
(图文/许琴 路菲 肖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