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丹阳市吕城镇西墅村后五家村12号,年过六旬的陈小坤再也想不到,人到晚年还打了场“民告官”官司。本意是质疑涉农补贴“被冒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想到,一审和二审均以自己败诉而告终。
一、事件由来
陈小坤陈述,2010年8月前未合并村时他是东墅村村民,也是户主。自国家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他家获得了集体土地承包面积5.5亩并且都用种植经济作物大葱,2004年度国家取消了皇粮国税(二金一费)还实行了水稻粮食直补每亩 20 元补贴和 2005 年度的水稻直补款,当时的做法不是扣除陈欠就是发放现金结帐的,反正他们家没有收到补贴款。自2006年度开始对各户涉农补贴才实行打卡发放至丹阳农商银行吕城支行,具体都是有原东墅村委会干部操作的。而且村委会干部还说,种植经济作物的田块面积没有政府补贴,因为种植大葱的经济收入要比种粮食的收入增加好几倍,所以他家也就没有在意考虑到政府补贴的事。
大约在2011年,他获悉种植花卉苗木及其它的经济作物的土地田块也有政府直补款的消息,带着疑问找了原东墅村委会干部,讲明了他家的田亩直补款为什么没有之事。后来到了2012年由原东墅村委会会计李浩奇交给他一本丹阳农商银行吕城支行存折(换折日期2012年11月15日),开户日期2006年8月26日。他曾于2019年7月到丹阳农商银行吕城支行查询了该存折流水,反映出了于2011年9月21日前被取款1825元。为查明实情,法院根据他申请到丹阳农商银行吕城支行调取了上述 1825 元的6张取款凭证分别是2007年5月4日陈小坤取款25元,2008年1月10日陈丽娜取款 150元、2008年10月 24日陈丽娜取款 360 元、2009 年 12月 25 日杨金玉取款 360元、2010年7月20日杨金玉取款400 元、2011年9月16日陈小坤取款 530元,合计 1825 元。陈丽娜系陈小坤女儿,杨金玉系陈小坤妻子。实际上他们家根本就没有拿到2006年8月26日的开户存折,怎么能到银行取到款呢?毫无疑问,纯属就被经办人冒名顶替签他们家三人的名字后取走了。钱虽然不多,却情节恶劣,涉及到侵占了国家发放给我们农民的涉农补贴款。自2020年起,陈小坤先后向丹阳市人民法院、吕城镇人民政府、丹阳市人民政府、丹阳市公安局多次上访反映过他们家的涉农补贴款被冒领问题并主张权利均无果。便于2022年12月28日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以西墅村委会及吕城政府表示不接受因陈小坤无法提供同期的样本而作出的司法鉴定“倾向性意见”就认为“继续进行司法鉴定已无必要”,故(2022)苏1181 民初 11378号民事判决陈小坤败诉;陈小坤不服此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陈小坤的申请,便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对丹阳农村合作银行6张取款凭条上取款的签名处“陈小坤、陈丽娜、杨金玉”三人是否书写进行司法鉴定。同样,二审法院也是以陈小坤本人无法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 2007年及2011年陈小坤本人写的“陈小坤”签名字迹,陈小坤向鉴定机构提供的陈娜书写的比对样本中,无符合鉴定机构要求的“陳丽娜”签名字迹及提供的“杨金玉”签名字迹数量较少等为由,上述两家鉴定机构分别做出对鉴定事项不予受理函和终止鉴定函,最终二审法院(2023)苏11民终188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六点”点质疑:
陈小坤从以下几点对涉农补贴是否“被冒领”提出质疑:
(一)如果在 2006年村委会批量办理直补卡(存折)后由本队队长吕火庚(2015 年已去世)交给他们家的话,那么2012年村会计李浩奇为何还要给他一张 2012年 11月 15日换折卡呢?证明在2012年前队长吕火庚根本就不知道有涉案卡的存在。充分证明此涉案卡就在村委会干部手上,这是铁的事实。
(二)陈小坤本人通过打听收悉到种植经济作物及种植花卉苗木的土地也有直补款的情况下,便找到村委会干部理论后,才获取了村会计李浩奇拿来的2012年11月15日那张换折卡,足以证明,他家根本就没有所谓的2008年8月26日开户卡的存在,而是被村委会干部占为己由。
(三)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在同期时的签名笔迹无法提供及签名字数少为由,着实让人心寒。难道老实巴交的农民,成天与农活打交道,有谁能预算到要留住同期字笔迹证据跟政府部门打官司不成吗?本来政府及村委会干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部门窗口,又有谁能算到村委会的干部会钻政策的空子捞钱呢?而且采用的手段很高明,冒名签字领取钱财,还要借刀杀人,他和家人只能哑巴吃黄莲有苦难言。
(四)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小坤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所缴纳了鉴定费及其他费用等人民币 14400元,可想而知,如果本人陈小坤明知自己是事实领到了直补款 1825 元的行为,为什么还要申请法院做笔迹鉴定呢?还是跟已缴纳出去的钱过不去呢?还是在自己害自己呢?这不充分证明了正义完全能够战胜邪恶的决心吗?
(五)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西墅村委会及吕城政府始终均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遂请求法院驳回陈小坤诉讼及上诉请求,依据今年国家召开的“两会”精神,严打村委会干部克扣侵占老百姓的土地征收及涉农补贴款已刻不容缓,只要发现一个被举报后就必须严查,并且还要倒查 20年。这充分证明了国家对反腐的决心,对于举报那些违法乱纪的村委会干部是绝对没有超过追诉法律时效的说法。
(六)吕城镇政府是直属领导西墅村委会的权属机关,下属的农业农村局(原农经站)是监督村委会计的业务指导站,在农村引起的土地纠纷矛盾应有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很显然,陈小坤的土地田亩补贴款被侵占之事应有吕城政府责令村委会解决好。因为,按村委会干部所说,陈小坤本就不应该享受2006年一2011年度间的涉农土地补贴款,但为什么吕城镇政府农经站及村委会还要上报陈小坤的土地面积骗取国家的直补款呢?并且还被村委会干部冒领占用了,作为地方政府的领导,不按照中央及省委政府的政策精神办事,就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应严查到底。
三、继续维权
陈小坤表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侵占涉农补贴案例,却无法得到解决。作为我们农民,一无权势二无文化,上告无门,但我们坚信总有讲理的地方,一是继续通过信访、上访以及媒体信息披露,通过群众监督,强烈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实情,督促问题解决;二是重新拿起法律的武器,继续申请再审,与贪官们斗争到底。